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6941016号“未来美 MIRA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54号
申请人:上海台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941016号“未来美 MIRA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830039号“未来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60491号“未来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72993号“美丽美华国际 MIR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实际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未来美MIRAE”整体与引证商标三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 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美容院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