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47111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53号 - 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4711133号“怪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53号

       

      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711133号“怪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6761号、第4826760号“怪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五)、第15211567号、第23209312号“怪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第12057802号“怪物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上述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引证商标流程及法院判决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2019年9月27日第1665号、2019年2月27日第163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怪物”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四中,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甜食(糖果);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玉米花;食用淀粉;酵母;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玉米花;食用淀粉;酵母;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甜食(糖果);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