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8830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93号 - 申请人:广东粤鑫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4883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93号

       

      申请人:广东粤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83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27140号“娱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从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