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886052号“ΛCE GAMING MIN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79号
申请人:东莞市嘉锝能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86052号“ΛCE GAMING MI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5298号“XXACE”商标、第5515800号“Ace ha及图”商标、第11402739号“爱思ACEA及图”商标、第24213665号“菜鸟ACE”商标、第5776868号“A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五已于2019年11月27日专用权期满,现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GAMING”可译为“赌博”,作为商标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ΛCE”与引证商标一外文“ACE”、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外文部分“Ace”、引证商标三外文部分“ACEA”、引证商标四外文部分“ACE”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频开关电源;手机;电源适配器;低压电源;稳压电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自动张力控制器;网络通讯设备;自动定时开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