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琦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468602号“浩琦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64号

       

      申请人:潘鸿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8602号“浩琦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61067号“浩琦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2月27日第167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暴红侠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