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CA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173696号“ESCA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62号

       

      申请人:深圳市信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73696号“ESCA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3102号“esc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47819号“ESCA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83170号“ESCAPE OUTDO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62852号“ESCAPE OUTDO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362852A号“ESCAPE OUTDO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543494号“esc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宣传、产品检测报告、授权协议、所获荣誉等光盘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0月27日第166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在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ESCASE”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外文在字母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带有放大器的雷达接收器;湿度表;测量水平仪;水银水平仪;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教学机器人;放大镜(光学)”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事故用石棉手套;防火石棉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四、六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事故用石棉手套;防火石棉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带有放大器的雷达接收器;湿度表;测量水平仪;水银水平仪;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教学机器人;放大镜(光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