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RELAT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900598号“关系RELATI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7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覃文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勤业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州领头虎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00598号“关系RELAT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767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电视播放;有线电视;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邮件;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连接服务;卫星传送;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远程会议服务;电话通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上海微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营业执照;
      2、上海微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网络销售协议书;
      3、相关发票;
      4、网页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2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有线电视;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邮件;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连接服务;卫星传送;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远程会议服务;电话通讯”服务上,2006年7月7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在“电视播放;有线电视;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邮件;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连接服务;卫星传送;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远程会议服务;电话通讯”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该证据可以证明上海微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为网络销售协议和发票,该组证据可以证明上海微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网络销售平台,但该实际使用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证据4为网页截图,该证据为网络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故结合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电视播放;有线电视;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邮件;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连接服务;卫星传送;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远程会议服务;电话通讯”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