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5017843号“百富”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34号
申请人:和为贵国际企业控股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胡润)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疆百富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17843号“百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48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商品包装;船舶经纪;导航;租车;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水闸操作管理;递送(信件和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管道运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全科的相关介绍;
2、学院相关介绍;
3、胡润百富的相关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胡润于2005年11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船舶经纪;导航;租车;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水闸操作管理;递送(信件和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管道运输”服务上,2009年7月7日获准注册。2019年9月30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和为贵国际企业控股有限公司名下。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5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在“商品包装;船舶经纪;导航;租车;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水闸操作管理;递送(信件和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管道运输”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网络媒体报道资料,并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指定使用的服务。结合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商品包装;船舶经纪;导航;租车;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水闸操作管理;递送(信件和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管道运输”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