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59992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75号 - 申请人:六合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5999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75号

       

      申请人:六合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999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6537号图形商标、第10701209号图形商标、第132648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经营范围均有巨大差异,共存不会造成混淆。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审理结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各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申请人版权证书及所获荣誉;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所核定的除“会计”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天外观及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