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炖菜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0447853号“杨军炖菜馆”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军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华瑞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亮
      
      申请人因第10447853号“杨军炖菜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627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申请人自2012年一直在持续合法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发票;
      2.完税证明;
      3.业务单、收据、饭店视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5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2018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人证据1中的营业执照证明申请人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杨军炖菜馆的经营者。证据1的发票证明申请人经营的杨军炖菜馆在指定期间向哈尔滨银行等多家单位提供餐饮服务。证据2的完税证明表明申请人经营的杨军炖菜馆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税款缴纳。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证据3中的业务单、收据和饭店视频,表明申请人确实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故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餐厅、饭店、餐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餐厅、饭店、餐馆及与之类似的自助餐厅等全部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