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ddington B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2908726号“Paddington B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8244号重审第0000000730号

       

      申请人:帕丁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8244号《关于第22908726号“Paddington B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8)京73行初112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16557222号“帕丁顿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57368号“帕丁顿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宣告无效,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经商评字(2018)第212439号、商评字(2018)第21241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第20834944号“Paddington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2018)商标异字第43981号异议裁定书不予注册,上述裁定书现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已不予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