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4147号“DIGITAL RIV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88号
申请人:数字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4147号“DIGITAL RI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0880号“RIVER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设计和开发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可使商品和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或其他企业开展业务的计算机系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等其余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