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43587号“ENDOCLEAN 恩多科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84号
申请人:常州恩多科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3587号“ENDOCLEAN 恩多科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6729号、第506626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内容、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未满一年,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的商品不构成相同领域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外科移植物;腹带”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冲洗体腔装置”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造外科移植物;腹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