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6314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00号
申请人:上海嘉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1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91078号、第1393781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主营业务为国内入境旅游业务,是一家专业的云南旅游顾问型企业,在上海地区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这一特色自主设计形成,在对外活动中已经广泛使用,并得到同行和客户的认可。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经营范围中没有与旅游有关业务,可以推定其不会在观光旅游上使用该商标,不存在混淆的可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