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822172号“KNX”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5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何琴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KNX ASSOCIATION CVBA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22172号“KN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051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KNX ASSOCIATION CVBA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何琴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何琴的撤销申请,第G822172号第41类“KNX”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市场调查,KNX有作为培训商标使用,但有证据证明并非是注册人使用或注册人授权的他人使用。申请人通过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网站及主要的网络服务商进行了检索,未曾发现近三年中有该注册人的以"KNX"为商标的任何"提供培训"服务使用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近三年中并未在中国使用过该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了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在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中国进行使用。被申请人将在近期补充提交关于复审商标在提供培训服务的其它在中国的使用证据,用以表明复审商标在提供培训服务上在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中国进行使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恳请裁定复审商标在第41类指定服务"提供培训"上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或原件):
      1、《仪器仪表标准化与计量》杂志相关页;
      2、《培训合同》和相关培训发票;
      3、培训照片彩色打印件;
      4、KNX中国用户组织委员会网页;
      5、被申请人培训中心名单和相关翻译;
      6、被申请人制造商名单和相关翻译;
      7、《仪器仪表标准化与计量》杂志原件(2015/2;2018/3);
      8、《KNX中国会员汇编》;
      9、《广州国际建筑电气技术及智能家居展览会参展商名录》;
      10、《上海国际智能家居展览会参展商名录》;
      11、"KNX及图"产品说明书。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4年2月11日提出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并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培训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2月11日。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提供培训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同时,在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和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应视为该商标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7均为《仪器仪表标准化与计量》,该份杂志中载明复审商标培训招生公告且形成时间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证据2,在上述指定期间内签订的培训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及提供培训服务,并有发票与之相佐证,结合证据3培训照片以及证据11产品说明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提供培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于上述指定期间内在提供培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另,为保护双方当事人之权益,我局经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中提交的证据,显示该部分证据与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