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龙荷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303687号“皇龙荷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79号

       

      申请人:张勇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3687号“皇龙荷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34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784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204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6383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经签署了共存协议,已不予引证商标四存在权利冲突,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书、申请商标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本案时,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与本案申请人属于同一人,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因此,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皇龙荷花”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荷花”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