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原创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908646号“本原创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13号

       

      申请人:北京凯尼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8646号“本原创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2243号“原本 ”商标、第13443504号“ARHE”商标(可译为“本原”)、第15154823号“本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