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96778号“石猫 STONEMA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22号
申请人:厦门石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胡杨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6778号“石猫 STONEM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5695643号“石猫”商标、第18296999号“多石汇 STONE MALL”商标、第35779146号“石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三是对申请商标的被抄袭、复制、抢注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推广、展会及相关活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