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571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588号 -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157154号“PRO-KI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588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7154号“PRO-KI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7341号“大叶吉诺 KIDO及图”商标、第2021398号“KID-O”商标、第9141002号“NEW KID-O及图”商标、第27653278号“KID-O”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爆米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