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EX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736476号“DREX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592号

       

      申请人:好家爱普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6476号“DREX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24181号“DRE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放弃在“宠物指甲刀;宠物剪发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公证认证原件及摘译。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同意书》及公证、认证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宠物指甲刀;宠物剪发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镊子;卷睫毛夹;指甲砂锉;指甲锉;指甲刀;去死皮剪;去死皮推子;剃须刀;理发推子;剪刀;餐叉;餐刀;匙;厨房用刀具;大剪刀;电指甲锉;剃刀;刮胡刀片;剃刀盒;剃须盒;修指甲成套工具;成套修脚器具;烫发钳;熨斗;电动和非电动脱毛器;非电动开罐器;园艺工具(手工具);泥刀;除草叉(手工具);锹(手工具);壁炉铲;壁炉钳;钳子;扳手(手工具);六角扳手;撬杠;锤(手工具);磨刀器;非电动水果和蔬菜削皮器;钻头(手工具);非电动蔬菜剥皮器;壁炉手拉风箱(手工具);火钳;手动的手工具;非电动螺丝刀;手工具用螺丝刀头;切片刀;切碎刀(手工具);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镊子;卷睫毛夹;指甲砂锉;指甲锉;指甲刀;去死皮剪;去死皮推子;剃须刀;理发推子;剪刀;餐叉;餐刀;匙;厨房用刀具;大剪刀;电指甲锉;剃刀;刮胡刀片;剃刀盒;剃须盒;修指甲成套工具;成套修脚器具;烫发钳;熨斗;电动和非电动脱毛器;非电动开罐器;园艺工具(手工具);泥刀;除草叉(手工具);锹(手工具);壁炉铲;壁炉钳;钳子;扳手(手工具);六角扳手;撬杠;锤(手工具);磨刀器;非电动水果和蔬菜削皮器;钻头(手工具);非电动蔬菜剥皮器;壁炉手拉风箱(手工具);火钳;手动的手工具;非电动螺丝刀;手工具用螺丝刀头;切片刀;切碎刀(手工具);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