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58709号“TM TRADEMARK
COLLECTION BY WYNDH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595号
申请人:天美豪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8709号“TM TRADEMARK COLLECTION BY WYNDH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17159号“TM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03788号“条玛青年社区 TM及图”商标、第6700734号“TM TRIPPI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冲突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TM”,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