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恒阳光.无限能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82332号“永恒阳光.无限能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09号

       

      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2332号“永恒阳光.无限能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简洁词语,商标整体是没有固定含义的臆造词语组合,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固有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销协议、参展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永恒阳光.无限能量.”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工业用胶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