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焦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32698号“三焦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13号

       

      申请人:卡尔蔡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698号“三焦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并非穴位名,该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误导消费者。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且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消费者可以依据该商标识别不同商品来源,不会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手针穴位的介绍、百度词条搜索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三焦点”,是手针穴位名,该文字指定使用在人工晶体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