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734号“MALDI BIOTYPER
SIRI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14号
申请人:布鲁克-道尔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734号“MALDI BIOTYPER SIRI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159281号“SIRIUS”商标、第7243272号“天狼星tianlangxing”商标、第7762202号“SIRIUS”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指定使用的质谱仪及其部件(不属别类),尤指飞行时间质谱仪及其部件(不属别类)、用于操作质谱仪的软件和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用于测量、检测以及评估热力过程的设备和仪器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10类上指定使用的人和兽医诊断仪器,尤指用于医学和临床应用的质谱仪,用于鉴定或表征微生物,例如细菌、酵母、病毒和真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用诊断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