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ISE NABATI LANGUE-DE-CH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920366号“LOUISE NABATI

    LANGUE-DE-CH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00号

       

      申请人:印尼卡尔都莎丽纳宝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20366号“LOUISE NABATI LANGUE-DE-CH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598825号“LOUIE”商标、第1488213号“纳宝帝 NABATI”商标、第23767458号“纳宝帝 NABATI”商标、第18473718号“NABATI CHEESEWAFER”商标、第23468803号“NABATI”商标、第26586844号“NABATI HANSEL”商标、第26586843号“NABATI HANZEL”商标、第25468943号“MINE NABATI”商标、第27236587号“NABATI BISVIT”商标、第27236568号“NABATI”商标、第27236587号“NABATI BISVIT”商标、第27236588号“NABATI ROLL'S”商标、第11831878号“LANGUE DE CHAT”商标、国际注册第1313847号“LOUISE LA PARISIENNE”商标、第1671277号“LOUIE”商标、第30915575号“LOU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十三至十六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六至十二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标四、六至十二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至十二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亦有所区别,故引证商标四、六至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十三至十六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