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感1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880347号“动感10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02号

       

      申请人:张艳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0347号“动感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91627号“好动感”商标、第24512124号“动感生活及图”商标、第4508915号“感动”商标、第13913090号“100及图 ”商标、第19530999号“100”商标、第30610851号“100及图”商标、第21860937号“动感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认读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