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12758号“薇儿可Well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69号
申请人:深圳市威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创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2758号“薇儿可Well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0684号“薇可兒VIVO”商标、第11377472号“可薇儿COSWEL”商标、第11799557号“可薇兒curvier Smiling Curve及图”商标、第4069468号“WELLCH及图”商标、第9085092号“WELLCO及图”商标、第13517392号“wellco”商标、第30331400号“wellco”商标、国际注册第1241685号图形商标、第937179号图形商标、第1046979号图形商标、第27771097号图形商标、第177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官网截图、阿里巴巴网页截图、申请人创始人的抗辩申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现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七、十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薇儿可”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可薇儿”、引证商标三文字“可薇兒”在文字构成方面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申请商标外文部分“Wellco”与引证商标四“WELLCH”、引证商标五“WELLCO”、引证商标六“wellco”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二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裤;内衣;鞋;帽子;袜;童装;外套;连衣裙;睡衣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二核定使用的“长袜;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