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12486号“佬印象 LAOYINX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77号
申请人:广州齐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2486号“佬印象 LAOYI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84138号“蜀鲜瑞 老印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公司简介、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佬印象”与引证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老印象”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