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769253号“三托历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29号
申请人:诸叶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69253号“三托历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造,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和特殊含义,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广受欢迎,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为“三托历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肖琦
谢乐军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