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992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78号
申请人:成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92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9061号“SIMATIAN B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586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429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86422号图形商标、第6489425号“OISTEINKRISTIAN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各图形、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清洁剂的湿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失禁用尿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衬垫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未浸有洗涤或香水的纸巾”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纸;包装用塑料膜”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