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465972号“准点人文 PRECISE
HUMAN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74号
申请人:北京准点湖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5972号“准点人文 PRECISE HUMA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51996号“PREC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片制作;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文化艺术活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英文部分“PRECISE”与引证商标文字“PRECIS”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图书和期刊的在线电子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商标含“人文”字样,泛指文化,专指哲学和美术范畴,用作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