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48848号“熬夜酒厂 OH YEAH!BREW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71号
申请人:三河市莲池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8848号“熬夜酒厂 OH YEAH!BREW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5605号、第15115682号“偶也 OHYEAH COFFEE EST 2010”商标、第10633455号、第2021176号“YE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10504号“OY OH YEAH!”商标、第22792149号“牛 YEAH 潮 19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OH YEAH”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各英文部分“OHYEAH”、“YEAH”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复审商品、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