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570980号“金城制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32号
申请人:上海金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恒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70980号“金城制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在先使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95345A号“金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宣传图片、荣誉证书、版权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11月28日第167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藏柜、电加热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装置、电加热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