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920421号“AVANT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69号
申请人:威达优尔国际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20421号“AVAN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65093号“AVAN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79295号“Akan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已注册的“avantor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共存注册。三、申请商标原权利人为艾万拓性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商标作为原权利人的商号,能够标示出服务的来源。四、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五、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进行沟通,商讨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原权利人新闻媒体报道、有道词典释义、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信息、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原件及翻译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一共存。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工程测量、计算机网络配置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上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在指定使用的建筑木材质量评估、室内装饰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故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初步审定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一、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字母构成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