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928573号“少将名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06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聚槐堂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8573号“少将名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少将名酒”具有独特含义,其表达了申请人对革命军人的尊敬和崇拜。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少将名酒”组成,其中“少将”为我国军衔名称。申请人将“少将名酒”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