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358537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01号 - 申请人: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58537号“MP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01号

       

      申请人: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8537号“MP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80481号“M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已委托他人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PC”与引证商标“MPG”相比较,二者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提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伞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