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01451号“CURE NATURAL AQUA
G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98号
申请人:东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1451号“CURE NATURAL AQUA G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中“CURE”具有多重含义,除了可译为“治愈”外还具有其他含义,其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人产品介绍、申请人产品的销售情况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CURE”可译为“治愈”等含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品具有治愈等功效,从而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及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