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06535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31号 - 申请人:广州盛成妈妈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065355号“宝贝体验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31号

       

      申请人:广州盛成妈妈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德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65355号“宝贝体验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21137241号商标、第9810962号商标、第16212116号商标、第5722118号商标、第16929240号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宝贝体验官及图”,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奖情况、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137241号商标、第9810962号商标、第16212116号商标、第5722118号商标、第16929240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宝贝体验官及图”,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