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列前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76324号“名列前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40号

       

      申请人:唐忠
      委托代理人:河北寰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6324号“名列前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其功能用途产生误认,不会误导消费者。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其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已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名列前茅”组成,该文字为日常生活用语。申请人将该文字注册使用在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