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02333号“众善堂 众善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39号
申请人:艾利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2333号“众善堂 众善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5932号“众善堂ZHONGSHA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宽展期,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此案。2、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注册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驳回决定没有异议。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9276号“善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