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8524642 - 商评字[2019]第0000068559号重审第0000000710号 - 申请人: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85246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8559号重审第0000000710号

       

      申请人: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68559号《关于第285246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0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虽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但仍具有一定的差异;原告在本案审理中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亦无证据显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诉争商标所有人已经取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共存协议》,且双方商标尚且存在一定差异,故上述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贾玉竹
    苑雪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