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纬股份 SUNW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539875号“尚纬股份 SUNWA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12号

       

      申请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39875号“尚纬股份 SUN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27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2659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5910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第256105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复审决定核定使用在办公室打卡机、眼镜、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第330817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初步审定在带身体质量分析仪的秤、量具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十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办公室打卡机、眼镜、动画片商品、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带身体质量分析仪的秤、量具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第89922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87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1206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7559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3426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809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4806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至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