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8804860号“卡哇伊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54号
申请人:商丘市饮之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科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日对第18804860号“卡哇伊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卡哇伊呐”是一个常用的口头用语,其中“卡哇伊”是日文的音译词,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多个包含“酱紫”、“欧巴”、“辣么”等网络词汇在内的商标标识,其占用公共资源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复印件形式):1、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资料;2、百度百科关于“卡哇伊”的解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4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龙岩市三叔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注册,2017年5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5月20日止。2018年6月21日,争议商标所有人名义被依法核准变更为福建科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予以体现。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首先,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卡哇伊呐”,整体具有一定设计性,用于豆腐等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情形。
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商标自身构成要素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我局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再次,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