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500262号“婴乐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42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之骄子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0262号“婴乐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突出显著性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11243号“婴月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幼儿园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