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10872号“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51号
申请人:星逻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0872号“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岚”商标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申请人已经在第12类上注册商标成功。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98831号“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元素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岚”,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