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6047501号“奢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79号

       

      申请人:上海奢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强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8日对第26047501号“奢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奢链”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近,其注册使用会损害消费者权益。
      3、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4、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在所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37件商标,其中含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刘强,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表明其营业范围为广告设计服务。被申请人自2017年5月起在第1-4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36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故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广告设计服务。被申请人自2017年5月起在第1-4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360余件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注册行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是无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等主张,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