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5117983号“和码”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欧阳贵林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优品智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17983号“和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7498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欧阳贵林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5117983号第41类“和码”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5117983号第41类“和码”商标,原第511798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申请人独创了“和码汉字输入法”,于2004年在互联网发表,2009年申请人获得了发明专利。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通过教育培训、出版书籍等方式将“和码汉字输入法”推广给相关公众,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及实物形式提交)
1、复审商标档案、发明专利等;
2、和码字形技术、汉字教学法网页截屏等;
3、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学培训;
4、广州海珠区相关教学图片;
5、申请人在佛山顺德开办“和码儿童快速识字”班;
6、《和码中文》第一册、第二册书籍、相关卡片(实物)及付款记录等;
7、河南大学教学图片;
8、申请人关联公司及该公司与中国搜索的合作证据;
9、《和码汉字教学法》在印尼的推广证据;
10、申请人在深圳、乌鲁木齐等地区推广《和码汉字教学法》;
11、和码中文教学网站相关证据;
12、《和码中文》培训班证据;
13、“HECHINESE和码中文国际”微信公众号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0月通过第166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2、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1可知,申请人2009年4月15日、2017年2月8日获得和码相关输入法发明专利。证据2、11、12为申请人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网页截屏,表明申请人和码中文教学网站成立于2018年3月、“HECHINESE和码中文国际”微信公众号成立于2018年6月。证据3-10、12为2016年至2018年申请人“和码”汉字输入法相关培训班的协议书、银行转账信息及教学图片等,其中《和码中文》第一册、第二册书籍、相关卡片等实物证据标注为内部使用。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申请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的日期为2018年8月2日,故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是否在第41类教育、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申请人主要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其“和码”汉字输入法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可以证明申请人于规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该部分服务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证据中《和码中文》第一册、第二册书籍、相关卡片等实物证据标注供内部使用,且形成时间难以确定,故尚无证据表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故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其他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