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61808号“一全一防一莫一干一山一 ”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5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一皇一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安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1808号“一全一防一莫一干一山一 YIQUANYIFANGYIMOYIGANYISHAN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广为消费者知晓。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5684号“莫干山及图”商标、第1504722号“莫干山及图”商标、第3972054号“莫干山及图”商标、第4028241号“莫干山及图”商标、第5569019号“莫干山”商标、第5569020号“莫干山”商标、第18870830号“莫干山”商标、第30863809号“莫干山及图”商标、第34185066号“莫干山及图”商标、第34193525号“莫干山 MO&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无效宣告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上述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不予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八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十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耐火木材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半成品木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