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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778048号“M&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35号

       

      申请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8048号“M&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3389号“M&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40025号“G&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郑星笛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