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21902号“铝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21号
申请人: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1902号“铝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企业业务范围等因素,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出于正当意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铝球”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2月24日